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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不哭,双十一商标终审也无效了

IPcode 知产库
2024-08-26

一、“618狂欢节”商标终审无效


先是2021年6月29日,北京高院分别作出(2021)京行终2665号、(2021)京行终2666号终审判决认定,京东的“618狂欢节”商标“中国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中并无“狂欢节",诉争商标若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应予无效。🐶

“618狂欢节”商标宣告无效|二审



二、“双十一”商标终审无效


2021年7月1日,也就是“618狂欢节”商标终审判决的两天后,北京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2630号终审判决,“双十一”商标......也应予无效。🐱



三、“双十一”,京东提出无效🐶


2018年11月13日,京东作为申请人针对阿里的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京东的理由也不少:


1、“双十一”是描述时间特点的通用词汇,单纯的“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也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2、“双十一”是对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普遍举办的网络购物节的一种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双十一”活动所产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商家共同使用与广泛宣传的结果,并未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确定的关系,不应为被申请人一家独享。


3、被申请人作为电商巨头,将描述时间特点的通用词汇,又具有描述全体商家举办的营销活动词汇注册为商标,实属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意图明显,具有明显的恶意,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4、商标审查机关对多个含有“双十一”、“双11”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也表明了“双十一”本身的区分功能极弱。


四、被申请人阿里的答辩🐱


1、“双11”、“双十一”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双11”、“双十一”经过被申请人宣传、推广及报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并不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3、“双11”、“双十一”是“淘宝”、“天猫”平台的核心商标,“淘宝”、“天猫”享有的极高商誉已经延续到“双11”、“双十一”商标上,因此,“双11”、“双十一”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双11”、“双十一”并不属于各大网络电商、实体商家、消费者广泛参与的大型购物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被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双11”、“双十一”系列商标,更证明了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


6、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双11”、“双十一”是核定使用服务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7、申请人注册了多件“双11”、“双十一”系列商标,该申请行为充分说明了申请人并不认为“双11”、“双十一”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相反,申请人认为“双11”、“双十一”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8、申请人深谙“双11”、“双十一”等系列商标背后蕴藏的商业利润及价值,故对被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恶意打击,希望借此瓜分市场份额,从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双十一”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2020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44418号关于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首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十一”已被相关专业工具书或辞典等规范性文件收录、公布,成为广告等服务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证据仅有5篇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中文报纸,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为网络证据,或并非单独的“双十一”商标的使用证据,且绝大多数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不能证明“双十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中,已经成为广告等服务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为部分专家、学者及网友个人的学说和观点,该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行业内众多企业已在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双十一”,并使“双十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成为广告等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其次,本条中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指定使用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本案中,“双十一”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并无固有联系,且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双十一”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中,系仅直接表示指定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的特点的词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再次,如上所述,“双十一”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并无固有联系,其作为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六、无效宣告案一审📖


2020年5月18日,京东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702号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标志于申请日或核准注册日已被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收录,成为“替他人推销”服务的通用名称,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认为该名称能够指代“替他人推销”服务。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


一审认定“双十一”缺显了,要无效了😂


七、无效宣告案二审


2021年4月6日,阿里不服,上诉。


2021年7月1日,北京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2630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


北京高院认为:


诉争商标为“双十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其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


🤷‍♀️🤷‍♂️😂


八、双十一的由来


十多年前,2009年的十一十一日,本应是一个平凡的在高校学生中刚刚兴起的“光棍节”、“单身节”。


也就是在这一天,阿里系的“淘宝商城”,也就是现在的“天猫”,发起了“双十一”购物狂欢节,2009年11月11日也就成为了首届“双十一”购物狂欢节。


从前车马很慢,一年只有一个少年单身的节日。


那时少年很傻,唯一单身的节日被占用,还被巧立名目花掉所有的私房钱,竟然也逆来顺受一言不发~


而现在,少年竟然忘了初心,忘了当初为什么而出发过节


九、猫与狗的争斗🐱🐶


猫与狗争斗多年,互相无效对方的商标。到头来,杀敌一千,自损一千?


所以当初......

那么现在......

6.18,11.11,任何电商平台随便用啦?


争到头,是不是争了个寂寞~


吃茶去🍵



你点的每一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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